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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關稅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75759
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化學工廠疑排放污水於某溪中,造成附近地下水遭污染,附近農地所有 人王大明等 50 位村民懷疑甲之排放污水行為導致其農地無法種植農作 物,受有損害。問:如乙公益環保團體(假設屬於經主管機關許可者)為 此以甲為被告提起停止排放污水之不作為訴訟,如乙獲敗訴確定,則丙公 益環保團體或王大明等村民得否以甲為被告另提停止排放污水之不作為 訴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I民事訴訟法既判力所及之人,對於確定判決應受其羈束。因此,確定判決之效力除對當事人外,對當事人以外之關係人亦屬有效。民事訴訟法401有明文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下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係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或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佔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該他人亦有效力。」
本案公益團體及為他人而為原告之情形,當然受判決效力所及。惟本案其他公益團體及當地村民,是否得再提起要求工廠停止排放污水之不做為訴訟,實務上認為,不得再對確定之確定判決提起訴訟。
因本案其他公益團體及居民,因可透過事前參與訴訟之方式,充分表達意見,民事訴訟法第58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厲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定有明文,故若事後再同意其就敗訴之確定判決更行起訴,恐不符合法律安定性及訴訟經濟考量。
而當地居民與其他公益團體參與訴訟之方式,可由法院依職權通知其陳述意見,或自行申請為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67-1:「訴訟之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242條之請求(向法院書記官申請閱覽抄錄卷宗,或預納費用申請付與繕本。)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規定(67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是為於得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不得主張訴訟裁判不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