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 A 屋,買賣契約中約定:(一)價金分 24 期,按月給付,每期應付 20 萬元;(二)甲完成給付 18 期價金後, 乙應先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以利甲先裝潢施工;(三)雙方特約若 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 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 被裁員無法繼續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登記 A 屋所 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 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 A 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30%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甲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