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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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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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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21996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21996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取得法院准許拍賣債務人乙所有抵押物 A 屋之裁定(擔保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甲以此向法院聲請對乙之 A 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 試問如 A 屋拍賣所得之價金僅 700 萬元,甲可否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向法院聲請就乙所有之其他財產 B 屋強制執行?倘若 A 屋經法院核定最低拍賣底價為 1400 萬元,登記簿第二順位 500 萬元抵押權人丙未聲明參與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未經確定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
強制執行法
第34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執行法院知有前項債權人者,
應通知
之。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
又非執行法院所知
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
。
執行法院於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時,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十九 關於第三十四條部分:
(一)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以有執行名義或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為限。
(二)
無執行名義之普通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應即駁回之。
(三)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
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而不繳納執行費
者,不得予以駁回,其應納之執行費,就執行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後所得金額
扣繳之
。
執行法院將未聲明參與分配而已知之債權及金額,依職權列入分配者,其應納之執行費,亦同。
又依本項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如已取得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以外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其未受清償之金額,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發給憑證。
(四)
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債權人參與分配時,應即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俾其早日知悉而為必要之主張。
(五)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債權人,其參與分配,不受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詳解
提供者:self coaching
(一)甲不得聲請對B屋執行:
甲取得法院准許拍賣債務人乙所有抵押物 A 屋之裁定,係以乙之「特定財產」為執行客體,甲僅得對裁定上所載A屋為執行,縱所得不足清償不得請求對乙之其他財產執行,整個執行程序已終結。
(二)法院應將丙500萬列入分配:
本件中,法院已知登記簿第二順位500 萬元抵押權人為丙,應依適當方式通知或公告,倘丙仍不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強制執行法34條3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