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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328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因現行犯而遭到逮捕,當司法警察對其詢問時,甲所委任之辯護人律師乙抵達警 局,表示欲接見甲,對此,司法警察則表示「因偵訊正在進行中,不宜中斷,故暫 緩接見」。試問:司法警察所為之暫緩接見是否合法?又如係由檢察官進行訊問時, 得否以前述相同之理由為暫緩接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㈠司法警察暫緩接見不合法。

 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前開接見,檢察官如遇有急迫情形並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⒉查司法警察不得限制甲與其委任之辯護人乙之接見權,其暫緩接見並不合法。

㈡檢察官暫緩接見合法。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規定,辯護人與羈押中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煙滅、偽造及變造證物或勾串共犯及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檢察官如遇有急迫情形並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⒉查檢察官因偵訊正在進行中而不宜中斷所為之暫緩接見為合法,但須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