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觸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送監執行,甫於107年月16日執行完畢·出獄後經朋友介紹,受於A在台中的建築公司,擔任油漆工A之祖父G因年事已高且行動不便,住在透天A公司之一樓,並由外籍看R照顧A之父親B,以及A之伯伯C、D,分別住在A公司之3、4、5樓,與A共同經營公司(A不住在公司)A、B、 C、D因該工作之需要,而將油漆工程所使用之木梯、帆布、鷹架、甲苯、松香水、油漆等物品堆放在A公司建築物1樓騎樓甲在工作期間內因不適應該公司的施工模式且與其他同事不合,再加上經常於工作時間在工地飲酒,經 A告誡後,甲表示無法配合而自行辭職。後經A與甲聯絮,約定於一禮拜後的 108年11月10日晚7點30分左右,在A公司結算工資。甲在當天下午2點 多起就開始飲酒,到晚上7點抵達A公司時身上已有酒味,並在公司騎樓與坐在門口的G、R以及返回該處的、C、D相彼此寒喧候,B、C、 D、三人並邀請甲到樓上住處坐坐喝茶,甲表示在樓等A即可,三人旋即回到樓上各自住處休息。日晚間7點30分,A依約返回並結算工資,但與甲認知之工資數額短少2千元,雙方略有不快,且甲仍有工具尚未返還給公司,雙方約定等甲明晚自高雄老家返回後再歸還工具。甲隨後又在附近小吃攤喝酒, 於晚上九點多到客連站欲車回高雄,不料因身上酒味過重,遭各客運公司拒載,經過一番喧鬧爭執仍無法上車,只好回到原有台中住處休息,心中氣憤難 平,想報復A。近凌晨12點时,甲走向A公司,途中遇到騎摩托車的朋友乙, 停下來聊幾句。乙當晚因為朋友為他慶生非常開心而難得地多喝了點酒,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因距離近,認為半夜慢慢騎摩托車回家應該沒問題。 乙因強盗及販賣二級毒品等行為被判有期徒刑20年,因表現良好服刊12年後 獲得假釋,還有三個月假釋期間就期滿。甲向乙借打火機,乙雖覺得甲半夜逗留在A公司附近還借打火機實有可疑,但也沒多想就直接送給甲,說自己家裡還有好幾個,隨即騎車離開。甲走向A公司騎樓供人出入之1樓門旁潑灑甲苯、松香水等易燃液體後,用乙給的打火機引燃該易燃液體,火勢瞬間外 爆,並達到自主燃燒之程度後,又迅速延燒至堆放在樓之木梯、帆布、鷹 架、甲苯、松香水油漆等物品,騎樓火勢並進而延燒至建築物1樓內,而引 發大火、濃煙,致居住在3樓之B、5樓之D均逃生不及吸入大量而窒息死亡。住一樓之G則因看護R尚未入睡並機警察覺火光而迅速推出G逃生·兩 人皆免於難,住4樓之因好外出,未受波及。建築物內部各項物品及嫁俱燒毀、牆面及天花板、柱遭黑、裝潢燒毀,要結構則未毀損。 居E及F分别停留在A公司外的兩部汽車也遭燒毀。
法院綜合定意見及各項資料審酌,判定甲因長期酒精濫用而有影響其思维及行動模式之情況,但案發當日甲對於自己行走至案發現場及其後的每個過程的意識都很清楚,並無護人所稱被告因酸酒而影響責任能力的情形。 問甲、乙之刑事責任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