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在夜市擺攤販賣皮包、皮夾和一些服飾配件,被警方查獲其中部分 A 商 標的皮包、皮夾是仿冒品。但甲抗辯是朋友寄賣,證明自己非明知,並經 法院判決不成立商標法第 97 條的罰責在案。請問:仿冒 A 商標的皮包、 皮夾非為甲所有,在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後,應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