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晚間,在乙宅前,因細故與乙互毆,並分別
受傷。乙受有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左肩皮下瘀血,業經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判處甲
有期徒刑五月。其後,乙又向桃園地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稱甲對其心生不滿,於同
年月十三日下午,持木棍至其所經營之檳榔攤毆打之,致其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左
肩皮下瘀血。桃園地院認為該案與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壢簡字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
甲傷害乙之犯罪事實並不相同,判處甲有期徒刑三月(兩案均經判決確定,簡易庭
判決先行確定)。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上揭兩案完全相同,顯係同一傷
害行為所造成。雖二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惟甲所犯係連續犯,
應為同一案件,桃園地院未諭知免訴之判決為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試問:
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九十五年七月後對於本案是否屬案件同一性的認定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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