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依認定甲行為是作為or不作為而結論有所不同
一、乙將丙電腦搬上車不構成刑法(下同)320I竊盜罪
(一)乙無認知電腦為丙所有,且無使其為甲持有之意圖,構成要件不成立
(二)綜上,乙不成立竊盜罪,合先敘明
二、甲未告知乙電腦係丙所有可能構成320I竊盜罪之15I不作為犯
(一)客觀上甲對丙是否成立保證人地位,似有疑義,惟通說及實務均不認為大學同住之室友有保證人地位,故甲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不成立竊盜罪。
三、甲未告知乙電腦係丙所有可能構成320I竊盜罪之不作為的間接正犯
(一)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刑法31I之間接正犯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為之,故甲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不成立竊盜罪。
四、甲未告知乙電腦係丙所有的行為可能構成320I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一)若認為甲之未告知行為是「作為」,則客觀上雖乙不成罪,但甲已實現構成要件之一部,且主觀上甲對電腦屬丙所有有認知、乙搬電腦上車行為不違背本意、甲有持有該電腦之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二)甲行為違法且有責
(三)甲成立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