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女以其同居之男友乙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並指定甲為受益人。然甲填寫要保書時,乙因出差,未能親自在要保書的被保險人簽名處親自簽名,因而在電話中請甲代為簽名。A公司承保前,通知乙前往該公司特約之 醫院進行核保所需之健康檢查,乙亦配合前往B醫院檢查,並填寫、簽署保險專用之健康檢查個人資料表。A公司收到B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之後,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與予甲。保險期 間內之某日,乙以圍巾及女用浴帽緊密纏繞頭、頸、軀幹、陰部及大腿,並以細棉線纏繞頭 部,而為追求性刺激之自慰行為,然卻導致呼吸道無法透氣而窒息死亡。甲女據此請求A公司給付保險金500萬元。然A公司拒絕給付,並抗辩:
(1)甲、乙之間並無保險利益,且乙未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故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2)縱保險契約有效,乙既自願從事窒息式性活動,而故意自陷於死亡危險之中,已違反保險契 約之最大善意原則,A公司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3)縱保險契約有效,且保險人不能免责,但乙就死亡事故之發生,至少愿認為有重大過失,應 依過失相抵之規定的減保險給付二分之一
請問:A公司之上述抗辩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