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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690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委託其 18 歲之子乙為其出售建地一筆,乙乃將此事告知女友之父丙,正巧丙急 需購買建地,丙向來信任乙,雖知乙乃甲之代理人,仍委託乙購買該建地。試問: 本件買賣契約是否有效?(3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張翠容
(1)甲、乙的代理權有效,
     依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及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而受影響。
(2)乙丙的委任行為有效,
    依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
    但為左列行   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3)乙同時代理甲的丙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經甲的同意,始生效力。
      依民法106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         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Kelly
本題甲委託18歲之子乙為其出售建地一筆,該行為乃為代理行為,而代理行為不須待成年方屬有效,故本題甲委託其18歲之子為其出售建地一筆依民法代理之規定應屬有效行為,惟本題丙雖之以乃甲之代理人,仍委託以購買該建地,乙為甲之代理人又為丙之代理人固生雙方代理之問題,民法對於雙方代理亦有禁止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之外其行為無效,故依本題丙名之乙乃甲之代理人仍委託乙購買該建地可得之丙同意乙為雙方代理,而題目並未提及甲是否同意,本件買賣契約應屬效力為定,應端看甲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