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的代理權有效, 依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及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而受影響。(2)乙丙的委任行為有效,
依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
但為左列行 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3)乙同時代理甲的丙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經甲的同意,始生效力。
依民法106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 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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