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得向戊請求返還,理由分述如下
一、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1 按民法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此處所謂無效,係指自始當然絕對無校。
2 按共同瑕疵理論,乙丙間賣賣契約所產生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共有意思表示無效之瑕疵。而乙丙間就土地成立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之行為,係基於逃避甲之強制執行意圖而通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因此其債權及物權行為,皆因意思表示無效而共同失效。
3 綜上所述,乙丙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皆屬無效,丙未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二、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 承前所述,因丙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故丙將該土地轉賣給不知情之丁的行為係屬無權處分。按民法118條規定,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於經有權利人承認前,該處分效力未定。
三、甲可對丁主張767條無權占有,丁可主張801條與948條善意取得,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1 按民法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乙丙間買賣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丙轉賣土地給丁之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然依題目所述,丁對乙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人。
2 如前所述,丙丁間之買賣契約係屬無權處分,需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若甲不承認,可主張丁屬於民法767條無權占有之情形,要求丁返還;然丁得主張其屬善意第三人,依照民法801條及948條之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
四、丁與戊之買賣契約有效,甲不得向戊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丁已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則其出賣及移轉土地登記予戊則屬有權處分,戊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在所不問。準此,甲不得向戊主張民法767條之返還請求權。
結論:甲不得向戊請求返還土地
大家要注意,不動產善意取得規定是759-1,動產善意取得規定才是801+948
甲對乙有新臺幣 500 萬元之債權,乙為逃避甲之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虛偽買賣,將 自己所有之土地出售與丙,並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將該土地轉賣給不 知情之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丁又將該土地出賣並移轉登記與惡意之戊,請 問: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
1.甲係債權人,非所有權人,因此僅得於乙怠於行使權利時,依242條「代位」乙請求戊返還土地
2.爭點於土地所有權為何人?
3.乙丙通謀無效,乙仍為土地所有權人(87)
4.丙丁移轉行為效力未定(無權處分118),然丁係善意(87但書),善意取得(759條之1),乙喪失所有權
5.丁又移轉登記予惡意戊,然丁係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物權行為自屬「有權處分」,無論善意或惡意,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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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丙通謀無效,乙仍為土地所有權人-87I
1.87 I條文
2.丙丁移轉行為效力未定(無權處分118),經丙承認有效
3.甲係債權人,非所有權人,因此僅得於乙怠於行使權利時,依242條「代位」乙請求戊返還土地。
4.小結:若乙不承認丙丁間契約行為,則乙仍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
(二)丁係善意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1.丁係善意(87但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759條之1),乙喪失所有權,故丁為該土地所有權人
2.小結:丁移轉登記予惡意戊,丁係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物權行為自屬「有權處分」,無論善意或惡意,均取得。
綜上所述,乙不得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所有權,甲亦不得代位乙向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