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本案死亡結果未發生,因此不該當既遂,而本法有處罰未遂以及預備犯。
2.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駕車行為是否進入到著手階段就下論述
a.實質客觀說
本說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對於保護客體的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險
b,主客觀混合說
以行為人主觀想像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會對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
c.管見認為不論採哪一說,甲於路上就拋錨,對保護法益都尚未造成危險,因此不該當著手
(二)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項殺人罪的預備犯
1.所謂預備犯係旨在著手犯罪行為前,易於完成犯罪而有危險性的行為
2.本案中甲駕車雖不屬於危險性的行為,但車輛對甲而言有助於完成犯罪。
(三)乙不成立第271條第3項的殺人預備的幫助犯
1.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異同。
3.乙主觀上具有幫助故意,惟法條規定需實施犯罪的行為人要達到實行階段始有處罰,而甲尚未進入到著手階段,因此
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