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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45111
科目:偵查法學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得知仇人之住處後,即找乙借車欲駕車前往殺害仇人,乙明知甲的意圖,仍出借 車輛給甲。未料甲駕駛該車前往尋仇時,半路上車輛居然拋錨,甲只好找拖吊車將 車拖至維修場修理,尋仇之事遂作罷。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不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本案死亡結果未發生,因此不該當既遂,而本法有處罰未遂以及預備犯。

2.甲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駕車行為是否進入到著手階段就下論述

a.實質客觀說

 本說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對於保護客體的法益造成直接的危險

b,主客觀混合說

 以行為人主觀想像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會對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

c.管見認為不論採哪一說,甲於路上就拋錨,對保護法益都尚未造成危險,因此不該當著手

(二)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項殺人罪的預備犯

1.所謂預備犯係旨在著手犯罪行為前,易於完成犯罪而有危險性的行為

2.本案中甲駕車雖不屬於危險性的行為,但車輛對甲而言有助於完成犯罪。

(三)乙不成立第271條第3項的殺人預備的幫助犯

1.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異同。

3.乙主觀上具有幫助故意,惟法條規定需實施犯罪的行為人要達到實行階段始有處罰,而甲尚未進入到著手階段,因此

乙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