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承攬 A 公司某興建工程。甲就其中吸音防火工程與乙分包商完成議價程序,確認 承攬報酬及施工之範圍、內容、數量,並約定 A 公司審核乙分包商資格通過後,合 約始正式生效。議價完成後,乙經由甲將資料送請 A 公司審核,5 次均未能通過, 甲則一再通知乙補件,致乙信以為契約有生效的可能,一再支出費用並進行備料。 甲則於通知乙第 5 次補件後,又就同一吸音防火工程將丙分包商的資料送 A 公司審 核通過並與丙簽訂合約。試問:甲乙間之契約效力如何?(10 分)乙主張其受有信 賴損害向甲請求賠償,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甲乙間之契約效力為無效
1. 第99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 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2.查本題甲就其與A公司之承攬合 約中部份工程與乙包商另訂契約,契約內容約定:合約待審核通過後,始正式生效,故此契約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3.因為審核並未通過,故契約未生效力。
(二)乙向甲請求賠償之主張有理由
1.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依民法113條規定,法律行為無效時,當事人於行為時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對與已為給付者,有回復原狀之責,有受損害者,有賠償之責,查本題甲可能非 惡意,但脫離不了善意無過失,甲乙於締約後但履約前之締約階段,一方就債之 關係對他方有附隨義務,應善盡說明、告知及保密義務,而甲於未成立時,顯然 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
3.甲於契約未成立,有違反契約成立之誠實信用原則,乙得主張損害賠償請求主張範圍應就信賴利益為內容
快被阿摩的排版格式搞瘋了
詳解
樓上第2小題引用的民法第113條,有點怪怪的,因為這裡法律行為並沒有無效@@?
這裡應該是 "契約成立,但因條件未成就,故不生效力。",所以應該不是用1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