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持外國醫學院學歷,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牙醫師。考選部依
據相關法規,審認甲無繳驗國內醫療機構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
明,應報考牙醫師考試第一試,在第一試及格後,在國內醫療機構實習
期滿及格證明後,始得應考牙醫師考試第二試。請從憲法與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論述考選部所適用之相關法規範(請以下列參考法條為依據),
有無牴觸憲法之疑慮。(30 分)
參考法條:
醫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
充醫師。」第 4 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規定:「……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
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 1 條之 2 至第 1
條之 4 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
機構開立之證明。」
考試院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規定: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
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