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擔任某會計師公會理事長一職。該公會會員大會上曾經作成如下決議:「本公會
與第三人間所為之任何不動產交易,包括不動產買賣、租賃等契約之簽訂,必須由
理事長與全體理事商議後,共同代表為之」。然而,甲因公會業務需要,未知會其
他理事,即擅自代表公會向乙承租一間房屋,作為會員活動中心之用。不久,甲因
任期屆滿卸下理事長職務,由丙當選繼任理事長一職。乙依據租賃契約向公會請求
支付租金,卻遭丙以當初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前任理事長甲並未與全體理事商議
即單獨擅自簽訂契約為由,拒絕付款。問:乙之支付租金請求,有無理由?又,乙
是否亦得向前任理事長甲個人,請求支付租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