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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870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市區道路行駛,該路段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惟甲以每小時 60 公里 之車速超速行駛。不料酩酊大醉的乙突然從路旁竄出,甲煞車不及撞上 乙,乙經送醫後因傷勢過重死亡。嗣後經調查,因為當時乙係突然竄出, 即便以每小時 50 公里之車速行駛,依照一般人的反應時間,也無法及時 煞車仍會撞死乙。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ue

(一) 甲超速撞死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甲主觀上不具有故意,而就過失犯而言,本案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分析如下:

1.因果關係

(1) 有認為,若非甲開車行經該路段撞上乙,乙不會產生死亡之結果,因此,甲的開車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亦有認為,縱使甲沒有超速,仍會撞上酒醉突然竄出的乙,導致乙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若依此說,則甲無罪。


2.客觀可歸責性

(1) 本案若在認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甲因超速之違規行為,無法主張信賴原則,乃有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

(2)然經鑑定,甲當時縱使沒超速,仍會撞上突然竄出之乙,導致乙死亡,則該結果之發生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因此,該結果並非在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中實現,甲的行為不具客觀可歸責性。


(二)結論

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又甲的超速行為,僅涉及行政規範,而與刑事責任無關。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撞上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因甲不具有殺害乙的故意,故討論過失。
(二)、客觀上,甲撞上乙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在客觀歸責理論檢討下,甲於速限50公里的道路以速限60公里行駛,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超速之風險一般為發生交通事故如撞上其他人車或安全島,故本案之風險亦無違反常態關聯性。然依題所示,縱使甲以合於規範之50公里行駛,面對突然冒出之乙以一般人反應時間仍會將之撞死,故乙之死亡結果因其突然竄出而具有不可避免性,故無法客觀歸責於甲,甲不成立本罪。
(三)、或謂甲如遵守速限,將不會於乙竄出之時點撞上乙,該結果具有可避免性,此種說法顯無理由,如認此說有裡,亦可主張甲如以速限120公里行駛,亦不會於乙竄出之時點撞上乙。更何況政府設置速限,係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剎車所需時間等因素而設,並非為考量駕駛人抵達某地時間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