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超速撞死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甲主觀上不具有故意,而就過失犯而言,本案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分析如下:
1.因果關係
(1) 有認為,若非甲開車行經該路段撞上乙,乙不會產生死亡之結果,因此,甲的開車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亦有認為,縱使甲沒有超速,仍會撞上酒醉突然竄出的乙,導致乙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若依此說,則甲無罪。
2.客觀可歸責性
(1) 本案若在認為具有因果關係的前提下,甲因超速之違規行為,無法主張信賴原則,乃有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
(2)然經鑑定,甲當時縱使沒超速,仍會撞上突然竄出之乙,導致乙死亡,則該結果之發生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因此,該結果並非在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中實現,甲的行為不具客觀可歸責性。
(二)結論
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又甲的超速行為,僅涉及行政規範,而與刑事責任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