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會計師查核臺北公司民國 101 年度財務報表時,發現在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會 計年度終了日)之後,102 年 2 月 28 日簽發查核報告前,發生(現)了某些重要 的事項或交易,可能會影響到該公司財務報表的編製:
⑴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該公司支付某職工個人傷害賠償金$10,000,000,以解決於 民國 101 年 3 月間發生的意外事件,該公司之前並未將此賠償金列為負債。
⑵民國 102 年 1 月 25 日該公司宣布將以現金方式購入臺中電子公司全部流通在外 的普通股股票$300,000,000,此項企業購併將使臺北公司的銷售量加倍。
⑶民國 102 年 2 月 5 日臺北公司發行$200,000,000 可轉換公司債,由證券商包銷全 數承購。
請敘明上述三項期後事項臺北公司在民國101年度財務報表上應作如何之表達或揭 露及其理由,並分別說明會計師必須執行之查核程序。(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