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土地一筆,甲於其地上建有一違建廠房做為廢棄物回收場。後甲 因向乙借款,遂以該筆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登記。債權屆清償期後, 甲無力清償,乙乃聲請法院拍賣該地。拍賣後該土地由丙拍定,試問: 丙得否請求甲拆除地上之違建廠房,返還土地?又若甲之違建工廠因 失火燒毀,甲得否於其上重建廠房而繼續使用該土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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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小弟淺見如下:
一、依民法第838-1條所示: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依題所示,雖土地拍定人為丙,但甲仍擁有違建廠房,因此甲得主張於此地有地上權,故丙不得要求甲拆屋還地。
二、同本法第838-1條第2項所示: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若甲之違建工廠因失火燒毀,甲不得於其上重建廠房而繼續使用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