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潛入丙女住處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主觀上,甲係將丙女住宅誤認為乙男住宅而侵入,但於故意的判斷上,行為人無須認識到住宅之所有人是誰,僅需認識到他侵入的是住宅即可,故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未經丙同意而侵入住宅。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抽到砍向丙女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因丙女無發生死亡結果,故討論未遂犯。
(二)、主觀上,甲為殺人而動刀,惟係將丙女認成乙男,同 一、(一)之理,甲無須認識到他所殺害的人別,僅需認識到他殺害的是人即可,故甲對丙女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動刀與丙之傷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可客觀歸責。
(三)、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主觀上,甲同 二、(一)之理對丙女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動刀與丙傷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可客觀歸責。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競合:
甲所犯殺人罪未遂與傷害罪,實務認為因殺人罪未遂即可完全概括傷害罪之不法內涵,故論殺人罪未遂即可,然而本案之被害人發生受傷結果,對此,學說有認為,殺人罪未遂之被害人未發生受傷結果與被害人發生受傷結果,兩者皆僅論殺人罪未遂,於後者恐怕無法完全評價,故認為兩者應想像競合始足當之。本文認為採學說為妥,故本案殺人罪未遂、傷害罪及侵入住居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