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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監獄官(男)、監獄官(女):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30156
科目: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諭知限制出境,未料甲返家後躲至深 山,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後未再出庭接受偵訊,並被發布通緝,請問甲躲 在深山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本題重點在於:行為人自己為了規避刑事追訴而逃匿,是否成立犯罪

結論先說:
? 甲躲至深山之行為,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理由說明如下:

  1. 不成立脫逃罪(刑法第161條)

    • 脫逃罪以「依法被逮捕、拘禁、羈押」為前提。

    • 甲僅是經檢察官傳喚、限制出境,尚未被逮捕或拘束人身自由,因此不可能成立脫逃罪。

  2. 不成立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等)

    • 藏匿人犯、便利人犯脫逃等罪,行為主體必須是第三人

    • 甲是「自己躲藏自己」,不符合構成要件。

  3. 行為人為避免刑事追訴而自行逃匿,原則上不罰

    • 實務與通說認為,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自我防衛本能,
      行為人單純逃匿、不到庭接受偵訊,不構成妨害司法的犯罪

    • 對此,法律僅以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因應,例如拘提、通緝。

  4. 法律效果僅屬程序上效果

    • 甲合法傳喚未到,得拘提、通緝

    • 但「躲在深山」本身 不是一個獨立的刑法犯罪

✅ 總結(考試式答案)

甲為避免刑事追訴而逃匿,尚未受合法拘束,其躲藏行為不成立脫逃罪,亦非藏匿人犯,依通說及實務見解,行為人自行逃匿原則上不罰,僅生刑事訴訟法上拘提、通緝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