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重點在於:行為人自己為了規避刑事追訴而逃匿,是否成立犯罪。
結論先說:
? 甲躲至深山之行為,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理由說明如下:
不成立脫逃罪(刑法第161條)
脫逃罪以「依法被逮捕、拘禁、羈押」為前提。
甲僅是經檢察官傳喚、限制出境,尚未被逮捕或拘束人身自由,因此不可能成立脫逃罪。
不成立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等)
藏匿人犯、便利人犯脫逃等罪,行為主體必須是第三人。
甲是「自己躲藏自己」,不符合構成要件。
行為人為避免刑事追訴而自行逃匿,原則上不罰
實務與通說認為,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自我防衛本能,
行為人單純逃匿、不到庭接受偵訊,不構成妨害司法的犯罪。
對此,法律僅以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因應,例如拘提、通緝。
法律效果僅屬程序上效果
甲合法傳喚未到,得拘提、通緝
但「躲在深山」本身 不是一個獨立的刑法犯罪
甲為避免刑事追訴而逃匿,尚未受合法拘束,其躲藏行為不成立脫逃罪,亦非藏匿人犯,依通說及實務見解,行為人自行逃匿原則上不罰,僅生刑事訴訟法上拘提、通緝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