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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3108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原住民,並擁有自製黑色獵槍一把,供其平日打獵所用,某日晚上 10 時許,攜帶上開獵槍,相約 A、B 二人一同開車前往山區打獵。抵達 後,甲與 A 先在車輛內休憩,B 下車徒步上山狩獵,B 離開約 3 至 5 分 鐘後,甲與 A 也下車持自製黑色獵槍,前往狩獵,A 忽然大叫前方約一 百公尺處,有山豬的眼睛反光,甲一時見獵心喜,馬上將獵槍裝置 10 釐 米鋼珠 1 顆,瞄準發射,甲與 A 前進後,才發現擊中的是 B,且 B 因左 額頭遭遠距離射擊顱內出血、腦水腫致中樞神經休克,緊急送醫後不治 死亡。法院經調查後,發現甲為原住民,且所自製獵槍,乃供作生活工 具之用,製作與持有獵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不處罰,除此之外,甲還構成何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NN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誤將B認成山豬而開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甲將B認成山豬,屬不等價之客體錯誤,甲於開槍當下,其射殺故意是針對山豬,而非針對人,本案在被害客體上發生物種上的錯誤,應認甲對B不具有故意。而甲於夜晚打獵,明知該獵場有其他人存在,卻僅因A之叫喊逕行開槍,未盡注意義務,顯有刑法第14條之過失。
(二)、甲之開槍與B之死亡具有條件因果,並依客觀歸責理論可客觀歸責於甲。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在罪責上,甲具有避免過失發生的能力,故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