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所為之買賣契約無效 1. 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故縱為有行為能力之人,既然已經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而無法充分理解法律行為之意義,為保護其利益,故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屬無效。 2. 本題,甲雖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但其既然係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75 條規定,買賣契約無效。 (二)甲所為之結婚契約有效,但得依法撤銷 1.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無效。然,婚姻章節有特殊規定,亦即民法第 996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故,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該結婚行為並非無效,而是有效,但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2. 本題,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但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結婚契約,依法有效,甲得依民法第 996 條規定,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三)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遺囑無效 1. 查雖未受監護之宣告,但為意思表示時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除非法有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 996 條,不以之無效,否則其意思表示自應回歸民法第 75 條後段,無效。而關於遺囑能力,民法並無特別之例外規定,因此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應屬無效。 2. 本題,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遺囑,依民法第 75 條後段,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