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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5856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結婚契約及遺囑, 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indy Chang
(一)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合先敘明。
(二)買賣契約
1.民法第345條之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依據上述民法第75條之規定可知,甲訂立買賣契約時為精神錯亂之人,因此其行為表示無效。
3.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如不能依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上開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4)因此,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雖為無效,但被害人得聲請法院令甲賠償。
(三)結婚契約
1.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依據民法第996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3.依據上述民法第75條之規定可知,甲訂立結婚契約時為精神錯亂之人,因此其行為表示無效,而其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四)遺囑
1.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惟依據上述民法第75條之規定可知,甲訂立遺囑時為精神錯亂之人,因此其所訂立之遺囑無效,即使甲之後死亡也不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zax0120
除了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外,無意識,精神錯亂之人所為或所受之伊斯表示亦屬無效
詳解 提供者:tp6ai4116
有效。 甲為成年之人,依民法所推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及所作之契約應當成立並有效。 精神錯亂但未受監護宣告則為正常且具有完全能力之人,除可證明他於簽約時精神錯亂。 若受監護宣告則為無行為能力,即為所行之契約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