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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1381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某公立高中之專任教師,並兼任總務主任之行政職,負責監督校內各項物品之採購業務。甲於某次負責監督校內營養午餐之採購與招標業務進行過 程中,明知其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仍以通訊軟體向與其友好之食品 業者乙洩露該次招標之底價及其他廠商投標之價格。乙隨後參與投標,果然 以最低價得標,成為甲任職高中營養午餐的新承辦廠商,且因此獲利數十萬 元。試問甲之行為涉犯何罪(請僅考慮刑法之規定作答)?(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性質屬授權公務員,其向乙洩漏招標底價及其他廠商投標價格之行為,成立刑法圖利罪(131)
(一)公立教師雖非刑法上之公務員,惟甲因承辦採購業務,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故屬刑法第10條所包含之授權公務員,先予敘明。
(二)於客觀上,甲對其所監督之採購業務,明知違背法令而意圖圖利其好友乙,使其以成功得標而且是以最低價,顯見乙已獲得利益;於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授權公務員)向乙洩漏招標底價及其他廠商投標價格之行為,成立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
(一)於客觀上,行政機關之採購案底價乃屬密件,為應秘密之文書,甲洩漏底價予乙自屬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行為;於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甲以單一行為(洩漏底價予乙)而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生菜生菜
(一)甲洩露該次招標之底價及其他廠商投標之價格予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1. 甲為公立高中教師,為刑法第10條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之公務員,適用刑法有關公務員之相關規定
    2. 客觀上,甲負責監督校內營養午餐之採購與招標業務,並就其所監督之業務洩漏底標予乙,並因此為乙圖利數十萬元。又主觀上,甲明知其行為犯法仍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
    3. 甲上開行為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二)甲上開行為成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1. 本罪所保護之客體為「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所謂「應秘密」之解釋應基於公共利益以及對國家事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客體,若將其公開將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此罪所欲保護之客體,反之若公開或使人知悉亦無損於國家事務,並不屬於「應秘密」的範疇。另外實務見解認為,已經洩漏、已公開之「秘密」,已不算秘密,自無洩漏可言。
    2. 甲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已為前述所示,而招標之底價及其他廠商投標之價格應為不能公開之資訊,否則將對投標廠商有不公平競爭,且有損其他廠商之信賴利益,屬應秘密之消息。
    3. 查本件,甲將應秘密之底價及投標之價格洩漏給乙,且主觀上具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4. 甲的行為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三)競合與結論
    1. 圖利罪所保護法益為財產,且將使人民對公務員職務之公正性有所懷疑,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雖都屬於保護國家法益之罪,然而其內涵仍有不同。
    2. 甲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詳解 提供者:113一般警四
想請問有人寫一行為一法益,也有人說一行為數法益,請問哪個比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