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對於本案適用 1.刑法3條:屬地主義 2.刑法4條:隔地犯 3.本案分配不法利益為結果,此結果地在台灣,所以適用我國刑法。 (二)依刑法339之4規定:甲乙丙丁犯加重詐欺既遂罪,彼此為共同正犯關係。 1.共同正犯要件:2個人以上行為人,主觀上有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有共同實行。 此案件為4人基於共同犯意決意以及行為分擔故為共同正犯。 2.加重要件為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三)詐欺300次,依據最高法院99年第5次刑庭會議,多次行為符合接續要件論一罪,不符合論數罪,本案獨立性強為數罪併罰,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論處。 (四)犯罪所得沒收,依據形法38之1條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依其規定。因此甲乙丙丁犯罪所得,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