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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33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 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 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 匯回臺灣給甲,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臺幣 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 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刑法對於本案適用 1.刑法3條:屬地主義 2.刑法4條:隔地犯 3.本案分配不法利益為結果,此結果地在台灣,所以適用我國刑法。 (二)依刑法339之4規定:甲乙丙丁犯加重詐欺既遂罪,彼此為共同正犯關係。 1.共同正犯要件:2個人以上行為人,主觀上有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有共同實行。 此案件為4人基於共同犯意決意以及行為分擔故為共同正犯。 2.加重要件為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三)詐欺300次,依據最高法院99年第5次刑庭會議,多次行為符合接續要件論一罪,不符合論數罪,本案獨立性強為數罪併罰,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論處。 (四)犯罪所得沒收,依據形法38之1條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依其規定。因此甲乙丙丁犯罪所得,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