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土地的價值,乙代理甲出賣給丙的價金是1億5千萬元,且雙方約定的價金就是1億5千萬元;所以此處看不出丙的履行利益是多少錢,就是交易完畢,丙可獲利多少錢。但是可以看得出丙的信賴利益是多少錢,就是丙因為購買這土地支出5萬元的相關費用;這就是丙所支出的信賴利益。
2.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損害賠償性質,學說上共有下列數種見解:
(1)信賴利益說:
1相對人僅得請求賠償因信其有代理權而損失之利益。
2信賴利益說,顧名思義就是說無權代理人僅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2)履行利益說:
1相對人僅得請求賠償因該行為有效可取得之利益。
2履行利益說,也就是無權代理人應負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3)以無權代理的善惡意做區分:
1無代理權人如於行為時不知無代理權者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如知悉者應負履行利益賠償責任。
2此見解,以無權代理人知不知道他作成的代理行為是無權代理?也就是善意、惡意加以區分。當無權代理人為善意時,僅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若無權代理人為惡意時,應負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4)容許相對人擇一請求:
1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得擇一請求,但信賴利益之賠償數額不得大於履行利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72號民事判決)。
2此見解為實務上所採的見解,就是容許善意的相對人,可以在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之間擇一請求賠償(是擇一,而不是全部;就是二選一的意思);只是請求信賴利益賠償時,它的數額不得大於履行利益。
3.建議就採第四說,採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之間擇一請求賠償之見解。允許丙可以向丙就信賴利益跟履行利益,擇一請求賠償。
4.只是依本題所述,信賴利益部分就是5萬元;履行利益部分,應該由丙再證明,她完成該交易後可獲得多少的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