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 A 裝潢設計公司的董事,某日 B 大樓之住戶乙拜託 A 公司於其頂 樓打造空中花園,A 公司欣然同意,於談妥報酬及確認設計圖後,即由 甲負責施工。甲明知若未確實施工,可能會導致漏水,但為了增加 A 公 司的利潤,於施作防水層時偷工減料且未做好排水措施,導致乙的空中 花園完工後,乙的鄰居丙即飽受漏水之苦。除丙的天花板因漏水而有所 毀損,且居住環境變得潮濕,丙也因漏水的水滴聲不絕於耳而難以安 眠。請問,丙得向甲及 A 公司主張何種權利?(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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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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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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