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與乙
(1)債權行為不生效立
按未滿20歲且未婚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為之法律行為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契約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12、77、78、79條參照。
查本題中18歲之甲乃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互易契約,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且法藍瓷花瓶並非甲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物,而不生效立。
(2)移轉筆電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同因法定代理人不承認且非10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而無效。
(3)取得法藍瓷之物權行為有效
某甲因該物權行為將使其取得法藍瓷所有權,且不負擔任何不利益,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依77條規定有效。
2.乙與丙
承如前述,乙並未取得筆電所有權,乃出賣他人之物於丙,丙依114條之規定須有權利之人承認始取得所有權
3.丙與甲
丙因知悉固非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