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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274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 畫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 如何?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乙乃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依民法170條規定無論是負擔或處分行為,俱屬效力未定。 (二) 1.依民法110條,無權代理之善意相對人,可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2.依民法170條1項,無權代理得因本人承認生效,故繼承人乙得以本人身分承認該買賣契約,依348條有移轉該畫予丙義務。若此,則因丙取得該畫,不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