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
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
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
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
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
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
其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7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