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一、相關法條:
(一) 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賣給其子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
(二) 民法第 1192 條-密封遺囑因見證人缺格而無效-遺贈無效
(三)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順位-除配偶外,乙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繼承人。
說明:
一A 屋的所有權
甲男將 A 屋以通謀虛偽的方式賣給其子乙,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效。根據民法第87條,若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自始即為無效。因此,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不具法律效力,A 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甲男的遺產中,並應由其繼承人繼承。
-B 屋的所有權
遺囑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若不符合,則該遺囑無效。甲男立下的遺囑中明確表示將 B 屋遺贈給乙,根據民法第1192條規定,該遺囑因缺乏見證人而無效。因此,B 屋的所有權也不會因為該遺囑而轉移給乙。
結論:綜合以上故A 屋和 B 屋的所有權均不會轉移至乙。A 屋因為買賣契約無效,仍屬於甲的遺產;而 B 屋因為遺囑無效,同樣屬於甲的遺產。在法律上,這兩個房產的所有權在甲去世時仍然屬於甲的遺產,並未因為上述行為而改變。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順位-除配偶外,乙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繼承人。甲已喪偶,因此,若乙無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或行使民法第五 編第二章第四節中繼承之拋棄的條件下,A屋和B屋的所有權最終由乙100%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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