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贈送乙巧克力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遂犯。
(一)、甲贈送乙巧克力,與乙後續身體因病受傷之結果,以條件理論觀之,確實為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兩者確實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二)、以客觀歸責理論檢討本案,縱認甲出於殺人故意而贈送乙巧克力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因乙之身體狀況確實因病而受到很大傷害,甲製造之風險亦實現,惟巧克力贈送乙後,乙有自主權決定是否食用受贈之巧克力,或於每次受贈時乙皆可考量其身體狀況而決定是否收下,惟不見乙為上述行為,而是毫無節制食用巧克力此等高熱量之物,應認乙所為係將自身陷於風險,其風險實現結果應由被害人自我負責,故乙血糖過高疾病纏身之結果無法歸責於甲,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