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自丙購買一台中古車,甲因過失未發現該車是事故車。某日,甲將該車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乙雖曾向甲詢問該車是否曾發生過事故,但甲表示就其所知該車應非事故車。乙於甲交付該 車後給付約定價金。若該車未曾發生事故,在市場上的價值為120 萬元, 但因該車曾發生事故,導致價值為 100 萬元。試問:乙於受領該車後若發現該車曾發生事故,其得向甲為何等權利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事故車為物之瑕疵。
事故車於社會通念上,對於買受人而言,具有負面心理因素。且於市場交易上,是否發生事故為購買中古車重要交易資訊,影響價格甚鉅,因此可以認為事故車為物之瑕疵擔保範圍。
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論出賣人是否明知該事實,均不得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