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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民法與刑法#116157
科目:民法與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自民國 100 年 7 月起受僱於乙,指派至乙出資之 A 藥局掛名負責人 藥師,惟一切事務均由乙做決策與處理。甲則支領固定薪資,詎乙租借他人牌照申報健保費用,因此甲以負責人身分被罰處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罰鍰(下稱系爭罰鍰)。甲認為其只是擔任 A 藥局掛名負責人,系爭罰鍰應由乙支出,試問甲所受支出 200 萬元之損害該如何向乙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