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總則#47659
科目:刑法總則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素有恩怨,甲為報復乙日前羞辱之舉動,心生不滿。某日,攜汽油一桶至乙 宅,將汽油傾倒在乙宅四周,正欲點火燃燒之際,驚動鄰居丙探頭觀望,甲怕被發 覺,乃作罷,倉促逃逸。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有關甲擔心被發覺而作罷逃逸之行為,似屬中止犯
1.依據我國刑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承上,中止犯之成立要件為:
(1)行為人須已著手。
(2)任意性;其盼斷基準有四說:
甲.主觀說: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能停止為準。
乙.客觀說:犯罪行為之未完成是否為行為人在經驗上一般所能認識之情事,如犯罪之未完成在一般經驗上屬通常現象者,為障礙未遂,反之,則為終止未遂;本說為我國實務所採,如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謂,殺害特定人之殺人罪行,已著手殺人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
丙.限定主觀說:是否基於行為人後悔等「廣義之悔悟」為基準。
丁.不合理決斷說:犯罪實行時之目的合理性價值觀察,如屬不合理之決定,即肯定行為人出自於任意性。
(3)有中止行為或防果行為:通常僅具其一即可,惟僅中止犯罪行為,結果仍可能發生者,則尚須有防果行為始得成立。
(4)結果不發生。
(5)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發生間須有因果關係:如無因果關係存在,則屬是否為準中止未遂之問題。
3.甲雖符合前述大部分要件,惟有關因擔心縱火被發覺而作罷逃逸乙節,依一般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依客觀說標準,為障礙未遂,不符中止犯之成立要件。
(二)甲為縱火罪之未遂犯
1.按本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為縱火犯,其未遂犯及準備犯罰之。
2.依本法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所稱著手,就形式客觀論而言,係謂從事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而縱火罪則指點火之行為。
3.準此,甲欲點火時因故中止,非預備犯(如於將汽油傾倒在乙宅四周時而罷手則屬之),應為縱火罪之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