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通謀,將甲所擁有之 A 地出賣並讓與乙,以規避甲之債權人對甲 財產之強制執行,甲與乙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乙雙方約定, 乙應於 107 年 8 月 31 日將 A 地歸還予甲。然而乙卻於 107 年 8 月 1 日 以新臺幣 6,000 萬元之價格將 A 地出賣予其好友丙,丙業已對乙付清全 額價金,並且乙丙雙方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丙明知上開甲與乙 間通謀虛偽買賣之情事,惟乙向丙保證此一情事不足以成為雙方當事人 交易之障礙,以致終究獲丙之首肯。 試問,此時乙與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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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通謀無效(87I),甲仍為所有權人
甲乙通謀無效(87I),甲仍為所有權人,不待雙方約定乙歸還(通謀--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無效)
(二)乙丙間法律關係
1.乙無權處分(118),甲承認始有效。
2.法條敘述(X適用87但書),丙非善意第三人,不受保護。
2.小結:丙不得取得所有權,但因丙得究其信任乙所受之損害,得對乙179不當得利、或92條被詐欺撤銷
(三)甲丙間法律關係
承前述,甲仍為該地所有權人,甲對丙無權占有,767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