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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租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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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0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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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09671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09671
科目:
高考/三級◆租稅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與乙同住,對丙之權利義務由乙單獨行 使或負擔。甲則每月支付乙女 3 萬元,作為與乙共同扶養丙之生活費。 隨後甲及乙分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稽徵機 關則以丙係與乙同住,對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亦係由乙單獨行使或 負擔,故認甲不得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命甲補繳所得稅。請問稽 徵機關上述處理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