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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13302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遭乙檢舉利用手機販毒,警員丙進入手機通訊軟體,發現甲有「快樂 天堂」之代號,遂發問「我是乙介紹喔,品質如何?」 ,甲回以「好朋友, 品質保證、試過就知道」等,後約好地方交貨,甲一出現,即遭警員丙 逮捕,並在甲身上搜到毒品後扣押。試問,該扣案毒品可否做為法院認 定甲有罪之證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本文認為丙佯裝顧客與甲購毒一事合法,但丙逮捕甲部分有瑕疵,但就其所搜索扣得之毒品,經權衡後仍具證據能力:
(一)、本案丙若未聯繫甲,則甲自不會與丙從事犯罪行為,故先應探討丙之釣魚偵查是否合法?實務上,將此種釣魚偵查區分為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前者指犯罪人原本就有犯意,而偵查機關僅是提供其犯意實現之機會,再予以逮捕,因此種偵查方式尚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須,且犯意屬行為人自始即擁有而非偵查機關誘發,故就其所得證據尚無需排除其證據能力;後者指行為人並無犯罪意思,然偵查機關透過言語、行動等方式,促使行為人產生犯意從而實行,因此種誘發與刑法所稱教唆並無二致,且嚴重傷害公共利益,非維護公益所必須,故就其所得證據應絕對排除證據能力。
(二)、或有認為上述判斷方式亦流於主觀判斷,而主張應從偵查機關如何誘導型為人犯罪之方式、動機等客觀面判斷是否合法,然本案不論從哪說判斷,甲原就有從事販毒之意,而丙使用之方式亦能通過比例原則審查,故丙佯裝成顧客一事,應屬合法偵查。
(三)、而就丙對甲是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逮捕,本文持否定見解,因丙逮捕甲之時機,甲的毒品還未顯露於外,尚無法判別甲係犯罪人,而甲亦無被追呼為犯罪人,或其服飾物件外觀上亦無犯罪痕跡,丙對甲之逮捕應於法無據,故丙後續對甲之附隨搜索、扣押,亦非合法,其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之。
(四)、而本文認為,甲之違法情狀、違法之原因尚輕且情有可原,且如甲為合法逮捕,亦會發現丙藏於身上的毒品,基此,就該毒品仍應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