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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96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長期將鞋子、燒金紙用的金桶等雜物,靠牆放置在其居住公寓的樓梯 間,造成鄰居很大的困擾。某日,鄰居乙邊下樓邊用手機回覆訊息,不 慎踩到甲靠牆擺放在樓梯間的鞋子而摔倒,造成身上多處挫傷。乙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意外,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甲放在樓梯間的鞋子、 金桶等物品全部丟棄。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乙將甲擺放於樓梯間之物品丟棄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一)、主觀上,乙具有故意;客觀上,乙未經同意而毀棄甲之物造成甲財產受有損害,構成要件該當。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於公寓樓梯間擺放雜物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
(一)、因甲對乙摔倒一事並無故意,故檢討過失犯。
(二)、依條件理論,甲於樓梯間擺放之雜物與乙摔倒一事具有因果關係,而公寓大廈之樓梯間屬公共空間,甲擺放私人物品於公共空間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該風險未違反常態關聯性而實現,且本案並無被害人自我負責或專業人士負責等情事,故該因果關係可客觀歸責於甲。
(三)、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於公寓樓梯間擺放雜物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89-2條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罪。
(一)、甲係長期於樓梯間擺放雜物,故認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公寓樓梯間屬逃生通道,自無疑義,而甲係堆放雜物於集合住宅之樓梯間,雖未完全阻塞,惟於狹隘之樓梯間擺放金桶,顯見甲所堆放之雜物已佔有樓梯間一定空間,稱其為阻塞亦無不可,且該堆造成乙之身體受有損傷,該當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結論:
(一)、甲所犯過失傷害罪與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罪,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二)、乙論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