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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地登記#67071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案,經審查後,在何種情形下應通知補正?在何種情形下 應予以駁回?並請說明通知補正與駁回之區別。(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i.a.o.iloveu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56有條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二、同條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補正 1申請人資格不符 2.提出文件與規定不符 3.申請書寄仔之申請原因與證明文件不符 4.未依規定繳測量費 駁回: 1.不屬於受理機關管轄 2.依法不應處理 3.預期未補正而未依補正事項規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