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移轉現值標準:
1.正常情況:依公告土地現值
2.遺贈:以遺贈人死亡當期
3.訂定契約之日30日內,依訂約日當期
4.訂約30日後始申報,依收件日當期
5.法院判決:依起訴日當期
6.法院拍賣:依拍定日當期
7.政府照價收買/協議購買:收買日/購買日當期
8.設定典權: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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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申請重購退稅之情形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重購五年內,可申請退稅。但於重購後五年改做其他用途或再移轉,追繳原退還金額。
1.自用住宅用地,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2.自營工廠用地,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自耕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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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額度最多以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