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罰則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出票價格之5倍至30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參鐵路法第65條
(二)重罰合理及其理由
採高額罰鍰方式,旨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之罰鍰倍數及金額。
另不當手段購票者,重新回復刑事罰,可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300萬元罰金,以期嚇阻不效人士行徑。由此可見,期望藉由重罰有效改善返鄉鐵路一票難求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