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績效考評之功能
1.績效考核係定期或不定期,以量化方式,對組織成員工作表現,及其對組織之貢獻與價值,進行考核與評價。
2.績效考核係為不可或缺之管理工具,在人力資源管理上,得藉此了解屬員能力,做工作調整,並作為公平合理酬賞員工之依據,以達獎優汰劣,提振士氣之效果。
(二)績效考評之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又稱合理的法律程序,係指政府在運用憲法所賦予權力之際,必須尊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無非指程序上需踐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其應用於考績上,分述如下:
1.公平:應客觀公平地考察和評鑑被考核人員,對於同一職位或職務相當之員工應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考核標準,如同屬一線櫃台服務人員,則將被民眾投訴之件數列入考核標準。
2.公開:考核應讓被考核者了解考核流程、方法、標準和結果,以提高透明度,並達到預期的效果。如考績委員會,其成員由組織各層級人員組成,自有增進公開原則。
3.公正:考核應本實事求是的態度,以事實為依據進行評價與考核,避免主管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儘量做到「用數據說話,用事實說話」原則。應就考核期間內之所有具體功過納入考量,需注意月暈效應與時近效應等致考績謬誤之情形發生。
(三)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之考評程序改進
1.修正平時考核項目:政府機關種類繁多,業務性質更是高度歧異,由銓敘部統一訂定考核項目及其細目,實無法符合各機關需要,故授權機關依性質及需要定其細目,自能提高考績之效度,其考評過程中得做客觀且合適之評斷。
2.增訂實施面談之相關規定:面談在各國如英、美、新加坡等皆行之有年,自有值得效法之處,本機制藉由面談促成主管與屬員間之良性互動,現代民主之管理,已非僅由主管指導屬員,而是進行業務上經驗之交流與溝通,亦得藉此了解員工適性,更能對考績做準確客觀之評價。
3.增列常務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考績評擬規定:考績法制向來對於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考績如何辦理評擬未有明確規範,今予以明定並據以實行,始得服眾。
4.明列授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事項,以符授權明確性:將本法施行細則有關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得調閱考核紀錄及查詢有關人員之權限,提昇法律位階於本法規定,以及增列考績委員會對考列丙等人員,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之規定;此即所稱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