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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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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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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8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87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考試院 A 部之組織法規定,該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 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 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若將該部內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之副司長調 任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之專門委員,請問是否合法?並請述其根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