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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升官等 薦任升官等-技術類民用航空法#50823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航空器合於那些規定時,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ki Chen
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0條,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各級機關及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 1.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為中華民國國民 2.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逾50%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所有,其中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兩合公司全體股東為中華民國國民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數逾50%為中華民國國民和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50%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25% 5. 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得依法申請登記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 第11條則規定例外條件為自外國附條件買賣購入非中華民國航空器,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是向外國承租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航空器之操作及人員配備皆由買受人或承租人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申請登記為國際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