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939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甲,自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 11 月 1 日 至 109 年 12 月 12 日期間,進行公立醫院的法定採購事項,甲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收取賄款以進行採購。嗣後經由匿名舉報,110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啟動偵查程序,甲在偵查程序中認錯並坦承 不諱,嗣後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因上開違法行為, 甲亦被停止其職務,且被移送至懲戒法院(庭)審理。甲於懲戒法院審 理期間抗辯如下:甲雖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但非公務員懲戒 法所稱之「公務員」,且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已遭受刑事處罰, 更被停止職務,故不應再受到懲戒處分。準此,懲戒法院可否另為懲戒 處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應屬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渠所稱己無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應屬錯誤。
  1. 公務員懲戒法之本文並無明文規定所稱公務員之範圍,惟實務上以廣義之公務員有該法之適用,如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直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惟不包含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直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2. 依題示,甲為衛福部所屬醫院之醫生,其薪給應係由衛福部預算撥付,又醫生應屬文職人員,故甲應該當廣義公務員之定義,而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 同一行為,已受刑事處罰之公務員,仍得就違反公務員懲戒法部分予以懲戒,不勝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1.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之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亦即所稱之刑(行)懲併行。
  2. 蓋刑罰係國家對人民違反刑事法律者所予以之非難與處罰;公務員懲戒處分則係廣義行政罰中的懲戒罰,係針對特定從業人員(公務員)違反該職業之倫理及有關規範所為之處罰,二者之性質、依據、非難程度、效果均有差異。
  3. 本案甲宣稱渠已受刑事處罰,不應在受公務員懲戒處分,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之法理。惟依通說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因刑事處罰與公務員懲戒處分具有前揭差異,故縱受有刑事處罰後,懲戒法院判決懲戒,難謂非法,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