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實務上常見訴願機關因違法處分遭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但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決定仍與前處分相同,試依法理說明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