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55條: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之,均應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預算法第56條
各機關之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預算法第57條
經核定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分別通知其該管上級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預算法第58條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期間,如有變更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述編造、核定、通知之規定
預算法第61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及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