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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13859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說明基金之定義及六個種類的特種基金之定義。 (3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芊希
預算法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