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須強制辯護。 1、依刑事訴訟法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的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份,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而申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